灵活用工从广义上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业务外包用工和平台化用工等四种形态,我们这里指狭义上的灵活用工(简称“平台化用工”),平台化用工是人力资源行业的一个新的用工模式。如果说直接雇佣是用工模式1.0,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等间接雇佣是用工模式2.0,那么,平台化灵活用工可以看做用工模式3.0。相对于雇佣用工、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传统用工模式,平台化灵活用工是基于互联网平台、自由职业者与企业不建立劳动关系而建立服务合作关系的全新用工模式。企业利用灵活用工这种弹性模式,能够灵活地因需而变满足快速变化的业务需求,自由职业者可以灵活的实现灵活就业。
和劳务派遣人员需要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外包人员需要人力资源公司进行管理一样,灵活用工人员的管理和业务的开展,也需要专业的具有资质和能力的灵活用工平台服务公司。灵活用工平台为灵活用工企业和灵活就业者个人提供数字化的工具,方便双方之间的管理和交易。灵活用工平台服务公司的基本要求是,具备互联网灵活用工信息管理平台和涉税服务资质,可以对灵活用工业务的资金流、合同流、业务流、票据流、缴税记录等进行全流程跟踪和记录,可以代理灵活用工人员的相关涉税服务。


外卖员、网约车司机、自媒体博主、网络写手、数码博主、动漫画手、游戏美工、视频创作者、线上推广员、地推员、搬运工、包装工、装卸工、维修工、家政服务员、程序员、网络编辑、产品经理、猎头顾问、语言培训师、留学顾问、心理咨询师、美妆顾问、财务顾问、房产经纪人、服装设计师、装修设计师、O2O上门服务、广告设计师、婚礼策划师、职业培训师、健身教练、旅游达人、自由行管家、内容创作者、摄影师等
自由职业者与平台、用工企业之间为平等民事合作关系,与本平台不构成劳动关系。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6号)明确的 18 类平台内营利性服务场景
灵雁云平台支持撮合交易(经纪代理)和转售服务(平台众包)两种灵活用工服务模式。

灵雁云,运用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数字化技术,研发一站式灵活用工技术平台,主要包括:(1)灵活用工平台;(2)结算支付平台;(3)智能财税平台;(4)大数据协同平台。通过大数据协同平台,与政府、银行、企业、创客等进行大数据的对接、分析和处理,实现商事主体、业务数据、合同数据、资金数据、工商数据、税务数据等的协同监管和合法合规。

集团公司所获荣誉













灵活用工是指企业根据业务需求,以非全日用工、业务外包、平台合作等弹性方式组织用工的形态。在互联网平台模式下,企业通过平台发布任务,自由职业者在线承接并交付。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6号),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 18 类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灵雁云提供平台技术服务、结算支付服务、智能财税服务、创客孵化服务四类核心服务,支持撮合交易(经纪代理)和转售服务(平台众包)两种灵活用工服务模式,覆盖任务发布、业务匹配、合同管理、批量结算、算税申报、发票开具等全流程环节。
依据 2025 年第 16 号公告,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 18 类营利性服务收入——直播、教育、医疗、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适用连续劳务模式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享受 20% 费用扣除和 5000 元/月减除费用),并由平台企业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月收入 10 万元以内免征增值税);未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证照的经营者、从业人员通过平台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
合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 2025 年第 15 号、第 16 号公告已对平台企业的涉税信息报送、扣缴申报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灵雁云按照监管要求提供方案合规、合法用工、合法支付、合法开票、合法完税的全流程服务,并通过大数据协同平台实现业务数据、合同数据、资金数据、税务数据的协同管理。
自由职业者注册并完成实名认证后,可在线承接企业发布的任务,完工验收后由平台批量结算至个人银行卡;平台同步完成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代办申报增值税,个人取得的是依法完税后的合法收入,也可进一步享受创客孵化的工商、税务、记账、开票全流程服务。